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
零星修缮小工程结算审计办法
苏建院审【2019】3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工作,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投资在结算金额3万元以内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是指审计处和项目管理部门等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规范,对零星修缮小工程项目工程结算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活动。
第四条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核、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零星修缮小工程管理,保证零星修缮小工程项目结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
第五条 零星修缮工程结算审核、审计的实施。零星修缮小工程结算审核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安排主审和确认;审计处结合工程性质、影响度进行抽查复审,抽查率不小于10%。
第六条零星修缮工程结算实行“一工程一结算”。为减轻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结算工作量,施工单位可以对多项零星修缮工程编制汇总结算书。汇总结算书必须对每项零星修缮工程编制分项工程结算,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取费。汇总结算书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零星修缮工程汇总结算审核、审计实施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零星修缮工程不得与单项工程投资超过3万元的修缮项目混合编制结算;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化整为零。单项工程投
资超过3万元的修缮项目,必须于开工前将立项报告报审计处备案,结算资料由项目管理单位初审后报送审计处审计。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审核、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审核与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审计处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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