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10-12

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苏建院审〔20194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委托审计(以下简称工程委托审计)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提高工程委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工程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建设工程全过程委托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委托审计);(二)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预结算委托审计(以下简称工程预结算委托审计)。

第三条工程委托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委托审计具体事宜由审计处处长、工程审计科及工程审计人员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条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提出招标申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招标。

第五条本着科学合理、操作规范、便于管理的原则,委托审计实行建立中标入围单位库的方式。

第六条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入围单位库,采取招标方式形成,入围单位不超过6个。对中标入围单位实行动态考核淘汰机制,当淘汰后的入围单位不足3个时,适时招标补充入围单位或重新招标。

第七条委托审计具体项目的安排。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初次安排审计项目,入围单位机会均等;再次安排审计项目,依据在审项目及已完项目考核情况确定。经考核优秀的入围单位可优先考虑安排审计项目。

第八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按计划及时报审,审计处接审后按计划安排审计项目负责人,与外审计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审计委托书、办理审计资料交接,并督促审计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并根据项目金额及时反馈审计结果:

(一)送审结算造价小于15万元的工程项目在15工作日反馈初步审计结果;

(二)送审结算造价15-100万元(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在20工作日反馈初步审计结果;

(三)送审结算造价100万元(含100万元)-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35工作日反馈初步审计结果;

(四)送审结算造价大于4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40工作日反馈初步审计结果;

(五)送审结算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公开招标遴选审计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反馈初步审计结果时间。

第九条审计处要加强对工程委托审计质量的管理。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委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工作态度及水平;

(二)审计单位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及措施;

(三)初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及时性;

(四)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准确性;

(五)计报告质量及审计意见、建议的准确性和建设性;

(六)审计单位的廉政措施及审计人员的廉政情况。

第十条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建议定为不合格审计单位:

(一)不能按照约定派出造价工程师;

(二)将审计业务转让其他审计单位实施;

(三)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任务;

(四)不服从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管理和协调;

(五)审计质量较差,初审报告差错率大于5%

(六)审计人员有违法违纪及作弊、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对审计单位的考核结果,提出淘汰不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单位建议,并召集工程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等单位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淘汰不合格入围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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